我自动离职,公司倒闭,我还有没有权利要回工资
作者:未知侠名时间:2022-11-21 13:54:52
自动离职,公司倒闭,当事人有权利要回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在当事人离职之前的工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已经是违法,应当予以发放。至于劳动者自动离职,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的,按照合同另外执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公司现在清算完了吗,在工商局注销了吗?如果没注销,就赶紧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注销了,看看现在有没有承接单位,找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负责。我可不推荐静坐呀! 首先需要确定你自动离职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时间段,会被认为你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需要确定你想要回的工资是哪个时间段的工资,离职之前的还是离职之后的?
再次,公司倒闭时对于员工都有安置方案,确定一下你是否属于安置范围? 公司倒闭是什么意思,是破产了还是解散了?
无论哪种情况,都应该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工资。
你可以向公司清算组索要工资,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那么公司就应该没有注销,继续向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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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额,有没有通知公司,还是自己就走了,连句话都没有。那样估计没有,如果口头我书面申请了应该有啊。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在当事人离职之前的工资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已经是违法,应当予以发放。至于劳动者自动离职,如按照劳动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违约的,按照合同另外执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公司现在清算完了吗,在工商局注销了吗?如果没注销,就赶紧去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注销了,看看现在有没有承接单位,找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负责。我可不推荐静坐呀! 首先需要确定你自动离职的时间,超过一定的时间段,会被认为你已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
其次需要确定你想要回的工资是哪个时间段的工资,离职之前的还是离职之后的?
再次,公司倒闭时对于员工都有安置方案,确定一下你是否属于安置范围? 公司倒闭是什么意思,是破产了还是解散了?
无论哪种情况,都应该从现有的财产中优先支付工资。
你可以向公司清算组索要工资,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那么公司就应该没有注销,继续向公司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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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额,有没有通知公司,还是自己就走了,连句话都没有。那样估计没有,如果口头我书面申请了应该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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